天正电气: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会议资料
(股票代码:605066)
2026年5月
目录
2025年年度股东会须知 ...... 1
2025年年度股东会议程 ...... 2
议案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4
议案2: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 8
议案3: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 9
议案4: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10
议案5: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11
议案6:关于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12
议案7: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3
议案8: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4
议案9: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5议案1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 26
议案1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30
议案1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32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沈福俊) ...... 34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董雅姝) ...... 38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辛耀中) ...... 42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朱利宏) ...... 46
2025年年度股东会须知
为确保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顺利召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为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单位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经验证合格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三、会议正式开始后,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迟到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四、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本次会议召开期间,股东要求发言时可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简明扼要。股东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公司相关人员应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
五、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该项表决为弃权。
六、股东会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两名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七、为保证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内请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静音状态,场内请勿吸烟、大声喧哗。
2025年年度股东会议程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8日14:30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阳西路666弄18号前滩信德中心27F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主持人:董事长高天乐先生现场会议议程:
1、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宣读、审议议案
(1)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3)审议《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4)审议《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6)审议《关于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听取《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股东发言提问
5、现场会议投票表决
6、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7、现场休会,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8、现场复会,宣读并签署会议决议
9、律师发表法律意见10、签署会议相关资料
11、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三、会议联系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77-62782881电子邮箱:zhengquan@tengen.com.cn
议案1: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2025年,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审慎、高效地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股东会的各项决议,开展董事会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现将2025年度董事会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2025年经营情况
2025年,面对国内外复杂经济形势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公司管理层与全体员工锐意进取,持续提升组织能力,针对重点市场布局产品和技术,力争突破市场周期影响,寻求持续提升竞争力。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8.14亿元,同比下降3.5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92亿元,同比下降23.9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0.82亿元,同比下降32.94%。2025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下降0.29亿元,主要原因是大宗原材料特别是白银的价格上涨影响以及高毛利率的国网仪表销售进度放慢影响,导致公司毛利率有所下降,同时市场周期调整对公司的影响仍在,导致营业收入出现下滑。2025年,公司持续推进既定战略,重点推进业务结构调整,降低传统市场下滑的影响,实现部分专业市场突破增长,聚焦行业大客户开发,为电力、建筑、新能源、工业、通讯/数据中心等行业客户提供智能型电器产品和智能配电系统解决方案,同时保持分销渠道建设优势。此外,公司在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生产制造、数字化转型及品牌提升等方面的能力稳步提升,为未来的业绩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董事会会议及股东会召开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5年,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对公司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全年共召开6次董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 召开日期 | 会议名称 | 审议议题 |
| 2025-03-28 |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 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等17个议案 |
| 2025-04-25 |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 审议通过《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等2 |
| 个议案 | ||
| 2025-06-16 |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 2025-08-28 |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 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等6个议案 |
| 2025-09-19 |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议案》等2个议案 |
| 2025-10-30 |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审议通过《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
(二)股东会召开情况2025年,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召集、召开了2次股东会。具体情况如下:
| 召开日期 | 会议名称 | 会议议题 |
| 2025-04-18 |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 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等8个议案 |
| 2025-09-18 |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12个议案 |
(三)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会情况
| 董事姓名 | 是否独立董事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会情况 |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会的次数 | ||
| 高天乐 | 否 | 6 | 6 | 1 | 0 | 0 | 否 | 2 |
| 葛世伟 | 否 | 6 | 6 | 1 | 0 | 0 | 否 | 2 |
| 周光辉 | 否 | 6 | 6 | 1 | 0 | 0 | 否 | 2 |
| 方初富 | 否 | 4 | 4 | 0 | 0 | 0 | 否 | 1 |
| 赵银丹 | 否 | 2 | 2 | 1 | 0 | 0 | 否 | 0 |
| 黄岳池 | 否 | 6 | 6 | 1 | 0 | 0 | 否 | 2 |
| 赵敏鸽 | 否 | 6 | 6 | 1 | 0 | 0 | 否 | 2 |
| 朱利宏 | 是 | 1 | 1 | 0 | 0 | 0 | 否 | 0 |
| 辛耀中 | 是 | 5 | 5 | 3 | 0 | 0 | 否 | 1 |
| 沈福俊 | 是 | 6 | 6 | 3 | 0 | 0 | 否 | 2 |
| 董雅姝 | 是 | 6 | 6 | 3 | 0 | 0 | 否 | 2 |
注:2025年3月14日,朱利宏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2025年4月18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辛耀中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朱利宏先生的辞任生效。2025年9月18日,方初富先生因内部工作调整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职务。2025年9月19日,公司第六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赵银丹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三、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就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一)审计委员会2025年,审计委员会召开了4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定期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督促和指导公司内审部门对公司相关部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行督促并就审计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保证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和准确。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评价,并对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建议。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对公司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进行审核。
(二)提名委员会2025年,提名委员会召开了1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对增补的独立董事人选、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2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审议,研究和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2025年度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
(四)战略委员会2025年,战略委员会未召开会议。
四、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在涉及公司重大事项方面均充分表达意见,对有关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均按要求发表了相关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了有效保障。详见《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五、内部控制建设情况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有关配套指引要求,开展内控建设、内部审计、内控自评等有关工作。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出具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5年,公司内审部对销售部、质量部、物流部、财务部、信息部、行政部、采购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进行了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并监督实施。
2025年,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六、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及经营层之间权责明确,各司其职,规范运作。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治理制度健全,并严格按制度规定实施。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新要求和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董事会适时修订相关制度,促进公司法人治理和内控体系更加健全、规范。董事会对证监会要求的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工作高度重视,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自查自纠。
七、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实施情况
2025年,董事会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股权激励、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情况进行了重点关注,公司均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并按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实施。
2026年,董事会将继续忠实、勤勉、审慎、高效地履行职责,积极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扎实做好董事会日常工作,科学高效决策重大事项,领导经营层全力以赴完成经营目标,进一步将公司打造成一个股东信任、客户信赖、员工认同、社会认可的上市公司,以良好的业绩回报股东,回报社会。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
议案2:
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478,929,915.72元。为积极回报股东,与股东分享公司发展成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进行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
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504,750,12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0,475,012.50元(含税)。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
议案3:
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2025年度薪酬考核方案,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务 | 2025年度税前薪酬(万元) |
| 高天乐 | 董事长、总经理(总裁) | 158.65 |
| 周光辉 | 董事、副总经理(副总裁) | 156.62 |
| 葛世伟 | 董事、副总经理(副总裁) | 136.31 |
| 方初富 | 董事(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 | 121.34 |
| 赵银丹 | 职工代表董事 | 14.90 |
| 黄岳池 | 董事 | 12.52 |
| 赵敏鸽 | 董事 | 0 |
| 朱利宏 | 独立董事(离任) | 3.33 |
| 辛耀中 | 独立董事 | 8.10 |
| 沈福俊 | 独立董事 | 11.43 |
| 董雅姝 | 独立董事 | 11.43 |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8000元/月(税后)。
(二)非独立内部董事:结合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另行发放津贴。
(三)非独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单独发放薪资或津贴。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本议案时全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
议案4:
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在2025年度审计过程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循会计师独立审计的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相关职责,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审计服务。根据其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续聘中兴华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对审计服务费,拟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与中兴华协商确定。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
议案5:
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确保公司业务发展所需资金,2026年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9.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内容包括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信用品种,最终以各家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公司将根据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授信期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以上授信总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为方便办理,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决定具体融资金额及担保事项,并由经营层具体负责办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
议案6:
关于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10月修订)》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全文已于2026年4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
议案7: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一、变更注册资本鉴于公司2025年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及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后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10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317,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504,750,125元变更为502,433,125元,公司总股本将由504,750,125股变更为502,433,125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10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作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475.0125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243.3125万元。 |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公司称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公司称副总裁,下同)、财务负责人(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50,475.0125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50,243.3125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
|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坚持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公司及其内部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业务情况、对公司的影响、防范利益冲突的举措等,但不得从事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同或者相近业务。 |
| 第七十七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七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 |
|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
| 第八十六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六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
| 第九十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独立董事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的人数多于一人,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九十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独立董事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上市公司股东会 |
|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履职,公司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董事会设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董事会设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董事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
| 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且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两年。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两年。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总裁)的工作; |
|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按委托人意愿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分收集信息,谨慎判断所议事项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材料是否充足、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 |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 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四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批准或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止付追索方案、启动薪酬追索扣回程序;(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六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总裁)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副总裁)五至九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
|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所列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 |
| 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生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
|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总裁)应制订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为 | 第一百五十四条副总经理(副总裁)等高级 |
| 总经理的助手,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 管理人员为总经理(总裁)的助手,根据总经理(总裁)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对总经理(总裁)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总经理(总裁)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可受总经理(总裁)委托代行总经理(总裁)职权。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于2026年4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
议案8: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10月修订)》等有关规定,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本次对《股东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作相应修订。
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文已于2026年4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
议案9: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10月修订)》等有关规定,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本次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作相应修订。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已于2026年4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
议案1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提高公司股权融资决策效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拟提请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授权期限为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授权上述事项后,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发行方案启动之后仍需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施,本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授权事宜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和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含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
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方式、价格区间和限售期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五)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6年年度
股东会召开之日止。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依据新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为保证发行股票事项的高效、顺利推进,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会决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的实施时间、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金额、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报送本次发行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3.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协议以及其他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6.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根据本次发行结果,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数等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授权董事会及其委派人员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分析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与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简易程序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终止,或者按照新的简易程序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
议案1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自2023年5月18日开始任职至今,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
经控股股东天正集团有限公司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提名高天乐先生、周光辉先生、葛世伟先生、高平先生、赵敏鸽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现提请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
附: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高天乐,男,中国国籍,1963年7月出生,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获中国十佳民营企业家、十大中华经济英才、全国优秀企业经营者、中华慈善突出贡献奖、中华爱心大使、温州改革开放40年重大影响力企业家等荣誉称号。高天乐先生曾任中学教师,香港鸿汇国际贸易公司董事、经理,浙江长城电器实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八届、第九届民建中央常委等职务。高天乐先生现任天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总裁,浙江省在沪人才联合会会长。
周光辉,男,中国国籍,1978年10月出生,上海交通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本科,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智能制造协会理事。周光辉先生曾任天正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南京天正容光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
理,公司战略总监、营销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职务。周光辉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副总裁,上海天毅行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天正天工机器人有限公司董事,苏州宏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莉致内衣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葛世伟,男,中国国籍,1984年6月出生,空军工程大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本科,正高级工程师,曾获2018年温州市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2019年温州市高水平创新团队领衔人、2021年浙江省优秀共产党员、2024年浙江省卓越工程师等荣誉称号。葛世伟先生曾任公司研发工程师、配电副总工程师、研发副总监。葛世伟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高平,男,中国国籍,1980年6月出生,湖南大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专业硕士。高平先生曾任正泰电器及其子公司电子研发工程师、高级研发工程师、研发主管,LS产电上海研究所电力电子高级研发工程师、英伟力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DC-DC研发负责人、华为2012实验室新能源系统研发高级工程师等职务。高平先生于2017年加入公司,历任电子研发工程师、智能研究院副总监、智能研究院总监,现任公司总裁助理、智能研究院院长。
赵敏鸽,女,中国国籍,1984年1月出生,济南大学会计学本科,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温州市会计领军人才,温州市会计学会并购重组研究中心投融资组专家。赵敏鸽女士曾任浙江天正进出口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公司财务副经理,天正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赵敏鸽女士现任天正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公司董事。
议案12: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自2023年5月18日开始任职至今,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
经控股股东天正集团有限公司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提名辛耀中先生、沈福俊先生、董雅姝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现提请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
附: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辛耀中,男,中国国籍,1956年3月出生,清华大学电气工程博士。辛耀中先生曾取得国家电力工业部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家人事部中青年有突出贡献专家的专业资格职称;主持开发的“全国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体系的研究及实施”和“特大电网一体化调度控制系统关键技术及规模化应用”分别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主持起草的国标《电网运行准则》和《智能电网运行控制系列标准》分别获中国标准创新一等奖;主编出版专著三部《智能电网运行控制系统-总体架构》《智能电网运行控制系统-基础平台》和《智能电网运行控制系统-应用技术》。辛耀中先生曾任电力部(水电部、能源部)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科员、副处长、副总工,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国家
电网公司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总工程师、副主任,全国电网运行与控制标准化委员会(TC446)秘书长,国际特大电网运行组织GO15智能电网委员会主席。辛耀中先生现任工业控制系统产业联盟理事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专家委员会首席专家、全国电力系统管理及信息交换标准化委员会(TC82)副主任、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会士及标准化委员会委员,公司独立董事。
沈福俊,男,中国国籍,1961年12月出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沈福俊先生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等职务。沈福俊先生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公司独立董事,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董雅姝,女,中国国籍,1988年10月出生,香港中文大学会计学博士。董雅姝女士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助理教授。董雅姝女士现任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本人沈福俊作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独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现对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沈福俊,男,中国国籍,1961年12月出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等职务;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公司独立董事,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的情况说明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存在任何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2025年度,本人坚持勤勉尽责的履职态度,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对会议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层、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在充分掌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判断,提出独立意见并对公司提交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姓名 | 应参加董事会(次) | 亲自出席(次) | 委托出席(次) | 缺席(次) |
| 沈福俊 | 6 | 6 | 0 | 0 |
2.出席股东会情况
| 姓名 | 应参加股东会(次) | 出席(次) | 缺席(次) |
| 沈福俊 | 2 | 2 | 0 |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等规定,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2025年,本人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 召开日期 | 会议届次 | 会议内容 |
| 2025-03-18 | 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 审议《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
| 2025-03-18 | 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 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
| 2025-04-15 | 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 审议《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
| 2025-08-18 | 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 审议《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
| 2025-10-20 | 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 审议《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
2025年,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在2025年履职期间,本人认真审阅公司报送的会议资料,持续关注有关公司的各类重大事件和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履行职责,对对外担保、资金占用、股权激励、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2025年,公司未出现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与公司内审部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积极沟通,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提升。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与外部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充分沟通。在公司编制年度报告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本人听取了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计划和安排。在审议年度报告的正式会议召开前,本人与管理层和审计师进行充分的预沟通,提前了解经营情况、审计进展,和其他需要关注的重大事项等,在公司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切实履行重要的监督审核职能。
(五)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情况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
议,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独立、客观、公正地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上证e互动等平台上公司股东的提问,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2025年,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考察,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公司及时将经营情况、重大事项、会议计划安排等报送给本人,为本人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行业情况等提供了及时、准确的信息,也为本人参加相关会议及现场考察提供了方便,为本人履职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2025年,本人对对外担保、资金占用、股权激励、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决策时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对执行情况也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2025年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股权激励情况2025年6月1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核查,公司2024年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以及部分离职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10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67,75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2025年8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根据其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四)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情况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
督。2025年,公司编制并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和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五)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公司及股东严格履行首发上市相关承诺,未有违反承诺的情况发生。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应披露的事项和定期报告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2025年,督促公司对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自评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积极推进公司内控体系不断完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5年,本人独立、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职责,主动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相关议案,认真贯彻执行了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在工作过程中未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切实维护了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6年,本人将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独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沈福俊
2026年5月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本人董雅姝作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独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现对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董雅姝,女,中国国籍,1988年10月出生,香港中文大学会计学博士;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助理教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的情况说明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存在任何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2025年度,本人坚持勤勉尽责的履职态度,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对会议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层、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在充分掌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判断,提出独立意见并对公司提交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姓名 | 应参加董事会(次) | 亲自出席(次) | 委托出席(次) | 缺席(次) |
| 董雅姝 | 6 | 6 | 0 | 0 |
2.出席股东会情况
| 姓名 | 应参加股东会(次) | 出席(次) | 缺席(次) |
| 董雅姝 | 2 | 2 | 0 |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等规定,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2025年,本人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 召开日期 | 会议届次 | 会议内容 |
| 2025-03-18 | 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 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
| 2025-04-15 | 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 审议《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
| 2025-08-18 | 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 审议《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
| 2025-10-20 | 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 审议《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
| 2025-03-18 | 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 审议《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 |
| 2025-06-11 | 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 审议《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2025年,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在2025年履职期间,本人认真审阅公司报送的会议资料,持续关注有关公司的各类重大事件和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履行职责,对对外担保、资金占用、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股权激励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2025年,公司未出现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与公司内审部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积极沟通,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提升。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与外部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充分沟通。在公司编制年度报告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本人听取了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计划和安排。在审议年度报告的正式会议召开前,本人与管理层和审计师进行充分的预沟通,提前了解经营情况、审计进展,和其他需要关注的重大事项等,在公司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切实履行重要的监督审核职能。
(五)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情况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独立、客观、公正地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上证e互动等平台上公司股东的提问,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人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暨2025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2025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2025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2025年,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考察,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公司及时将经营情况、重大事项、会议计划安排等报送给本人,为本人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行业情况等提供了及时、准确的信息,也为本人参加相关会议及现场考察提供了方便,为本人履职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2025年,本人对对外担保、资金占用、股权激励、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决策时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对执行情况也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2025年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股权激励情况2025年6月1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核查,公司2024年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以及部分离职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10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67,75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2025年8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根据其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四)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情况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2025年,公司编制并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和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五)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公司及股东严格履行首发上市相关承诺,未有违反承诺的情况发生。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应披露的事项和定期报告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2025年,督促公司对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自评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积极推进公司内控体系不断完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5年,本人独立、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职责,主动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相关议案,认真贯彻执行了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在工作过程中未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切实维护了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6年,本人将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独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董雅姝
2026年5月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本人辛耀中作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独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现对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辛耀中,男,中国国籍,1956年3月出生,清华大学电气工程博士;曾任电力部(水电部、能源部)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科员、副处长、副总工,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总工程师、副主任,全国电网运行与控制标准化委员会(TC446)秘书长,国际特大电网运行组织GO15智能电网委员会主席;现任工业控制系统产业联盟理事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专家委员会首席专家、全国电力系统管理及信息交换标准化委员会(TC82)副主任、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会士及标准化委员会委员,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起始日为2025年4月18日)。
(二)独立性的情况说明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存在任何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2025年度,本人坚持勤勉尽责的履职态度,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对会议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层、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在充分掌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判断,提出独立意见并对公司提交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姓名 | 应参加董事会(次) | 亲自出席(次) | 委托出席(次) | 缺席(次) |
| 辛耀中 | 5 | 5 | 0 | 0 |
2.出席股东会情况
| 姓名 | 应参加股东会(次) | 出席(次) | 缺席(次) |
| 辛耀中 | 1 | 1 | 0 |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规定,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2025年,本人任期内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 召开日期 | 会议届次 | 会议内容 |
| 2025-06-11 | 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 审议《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2025年,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在2025年履职期间,本人认真审阅公司报送的会议资料,持续关注有关公司的各类重大事件和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履行职责,对对外担保、资金占用、股权激励、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2025年,公司未出现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与公司内审部及外部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积极沟通,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提升,与会计师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情况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独立、客观、公正地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上证e互动等平台上公司股东的提问,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2025年,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考察,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与公司管理层就电力电子技术在电网建设中的应用、特种机器人
在电网的应用前景以及未来公司发展战略与应对措施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公司及时将经营情况、重大事项、会议计划安排等报送给本人,为本人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行业情况等提供了及时、准确的信息,也为本人参加相关会议及现场考察提供了方便,为本人履职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2025年,本人对对外担保、资金占用、股权激励、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决策时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对执行情况也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2025年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股权激励情况2025年6月1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核查,公司2024年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以及部分离职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10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67,75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2025年8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根据其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四)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情况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2025年的任期内,公司编制并披露了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和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五)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严格履行首发上市相关承诺,未有违反承诺的情况发生。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应披露的事项和定期报告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2025年,督促公司对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自评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积极推进公司内控体系不断完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5年,本人独立、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职责,主动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相关议案,认真贯彻执行了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在工作过程中未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切实维护了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6年,本人将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独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辛耀中
2026年5月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本人朱利宏作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独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现对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朱利宏,男,中国国籍,1960年1月出生,吉林大学物理专业本科。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期从事电子元器件及电能源技术研究、产品开发、业务管理等工作。曾经带领团队开展锂离子蓄电池技术与产业研究,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朱利宏先生曾任天津电源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4月18日独董辞任生效);现任电子科技大学教授。
(二)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存在任何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2025年度,本人坚持勤勉尽责的履职态度,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层、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在充分掌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判断,提出独立意见并对公司提交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姓名 | 应参加董事会(次) | 亲自出席(次) | 委托出席(次) | 缺席(次) |
| 朱利宏 | 1 | 1 | 0 | 0 |
2.出席股东会情况
| 姓名 | 应参加股东会(次) | 出席(次) | 缺席(次) |
| 朱利宏 | 1 | 0 | 1 |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规定,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2025年,本人任期内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 召开日期 | 会议届次 | 会议内容 |
| 2025-03-18 | 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 审议《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 |
| 2025-03-18 | 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 审议《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
2025年,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在2025年履职期间,本人认真审阅公司报送的会议资料,持续关注有关公司的各类重大事件和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履行职责,对对外担保、资金占用、股权激励、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2025年,公司未出现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与公司内审部及外部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积极沟通,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提升,与会计师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情况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独立、客观、公正地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上证e互动等平台上公司股东的提问,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2025年,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考察,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公司及时将经营情况、重大事项、会议计划安排等报送给本人,为本人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行业情况等提供了及时、准确的信息,也为本人参加相关会议及现场考察提供了方便,为本人履职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2025年,本人对对外担保、资金占用、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决策时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对执行情况也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2025年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情况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2025年的任期内,公司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公司及股东严格履行首发上市相关承诺,未有违反承诺的情况发生。
(四)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应披露的事项和定期报告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五)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2025年,督促公司对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自评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积极推进公司内控体系不断完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5年,本人独立、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职责,主动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相关议案,认真贯彻执行了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在工作过程中未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切实维护了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利宏
202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