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股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2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914万股,并于2021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信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公司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并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签署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协议,聘请东方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瑞信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东方证券承接,瑞信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东方证券已委派保荐代表人宋亚峰先生、李志鹏先生(简历附后)共同负责公司的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过程中,瑞信证券及其委派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团队专业高效、勤勉尽责,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充分发挥了保荐
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团队对公司发展的重要作用,公司对瑞信证券及其委派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团队在公司发展过程中所作的积极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
附件:保荐代表人
1、宋亚峰先生:现任东方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了华康股份(605077)、中原证券(601375)等IPO项目,顺丰控股(002353)定增、远达环保(600292)定增、华联股份(000882)定增、莫高股份(600543)定增和华康股份(605077)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2、李志鹏先生:现任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