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10-11  华康股份(605077)公司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对象及核查方式

1. 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华康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文件。

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在公司办公场所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7日,公示期10天。在上述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的核查内容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相关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结合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根据《管理办法》和《浙江

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 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