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高密同利制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密同利”)收到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潍环罚[2024]GM51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4年6月,潍坊市2024监督帮扶(第六轮次)帮扶人员对高密同利制糖有限公司进行帮扶时发现,高密同利排污许可证排放量限值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氮氧化物为22.628吨。高密同利在潍坊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V6.1平台历史数据2022年度、2023年度氨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为22.8吨、25.5吨,分别超过许可总量的0.76%、12.69%。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上述事件发生后,高密同利积极履行了损害赔偿义务,并按时缴纳损害赔偿金2.52万元。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第五项,违法行为应受到的处罚金额5万元以上,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
偿责任,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表确定的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50%。经集体讨论,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高密同利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二、整改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件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并要求高密同利积极配合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整改。高密同利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罚款。此次事件不会对公司及高密同利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增强环保合规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