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协议签署情况概述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陈德水先生、程新平先生、余建明先生、徐小荣先生(以下合称为“各方”)的通知,鉴于各方2017年6月签署的《关于共同控制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即将到期。为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各方经过友好协商,于近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协议各方关系
截至本公告日,陈德水、余建明、程新平、徐小荣四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92,727,8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40%,并通过开化金悦控制公司4,250,0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9%。合计控制公司96,977,9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9%。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三、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陈德水 乙方:余建明丙方:程新平 丁方:徐小荣第一条 一致行动
1.1自本协议生效后,各方作为公司股东在依照适用之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其享有的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保持一致行动。为确保前款约定事项得以有效实施,各方同意在行使其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前,各方需就相关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根据各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其提案权及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1.2自本协议生效后,各方作为公司董事在依照适用之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其享有的提案权、表决权等董事权利时保持一致行动。
为确保前款约定事项得以有效实施,各方同意在行使其提案权、表决权等董事权利前,各方需就相关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根据各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其提案权及表决权等董事权利。
1.3若各方在行使股东权利或董事权利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本协议各方按每人一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形成一致意见。
如根据本款规定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出现同意及不同意票为2:2的情形时,就该争议议案,甲方额外享有一票表决权。本协议各方重新就争议议案按甲方两票,其余每人一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过半数表决结果就争议议案形成一致意见。
本协议各方根据本条款规定进行表决时,只能投“同意”票或“不同意”票,不得弃权。
第二条 各方的承诺及保证
2.1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完全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2其在本协议生效时是公司在册的合法股东,有权根据公司届时有效章程完全、充分地行使股东权利。
2.3本协议构成对其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本协议条款对其
强制执行。
2.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一方不得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2.5各方一致承诺,在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前提下,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一方确需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在取得各方同意后再实施,且相关股份的减持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协议期限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有效。在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经各方一致同意,可以延长本协议的有效期。
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期满前,如一方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等任何职务,则该方有权退出本协议项下的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安排,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和协议其他各方,公司或协议其他各方收到其书面通知后,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自动终止,该方也不再认定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但本协议对其他各方仍具有约束力。
四、本次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的《一致行动协议》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协议各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