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股份:关于对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德水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250号
关于对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陈德水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陈德水,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2024年10月9日,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可转换公司债券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德水、余建明、程新平、徐小荣自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合计减持可转债862,660张,占公司可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为6.62%,导致上述主体及其控制的开化金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拥有公司合并权益比例变动1.34%。其中,2024年7月23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德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可转债500,000张,导致上述主体拥有的权益变动比例首次累计达到1%以上,合计变动比例为
1.24%。相关股东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情况,迟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才收到股东相关通知,披露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德水未及时披露股权变动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3条、第3.4.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德水予以监管警示。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完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