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然: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夏永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4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夏永辉:
你担任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期间,儿子夏昕烨于2022年11月25日至2023年6月15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多次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3,800股,成交金额178,625元,累计卖出 2,500股,成交金额 122,053元。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夏永辉先生接受浙江证监局的上述决定,对于未严格履行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将进一步加强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强化对亲属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监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再发生此类事项。
公司高度重视此次事项,并将再次要求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特此公告。
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