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然: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自然”或“公司”)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
法定代表人 | 崔洪军 |
保荐代表人 | 郑睿、刘俊清 |
联系电话 | 021-2315 3548、021-2315 3434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简称 | 浙江自然 |
股票代码 | 605080(A股) |
注册资本 | 14,157.30万元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下曹村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下曹村 |
法定代表人 | 夏永辉 |
董事会秘书 | 董毅敏 |
联系电话 | 0576-8368 3676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5月6日 |
四、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200号)核准,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自然”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28.09万股,每股发行价31.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8,775.28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6,325.6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449.64万元。2021年4月27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609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工作期间,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最终顺利完成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最终顺利完成推荐发行人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1、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同时出具推荐文件;
2、提交推荐文件,并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3、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等;
4、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重点和计划,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5、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6、督导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情况及相关信息披露事项;
7、督导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8、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9、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等。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3年1月1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址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鉴于原定房屋不再满足公司募投项目“户外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需求,为更好地控制募集资金的投资风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公司经审慎研究决定变更募投项目“户外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址寻找合适地点重新推进此项募投项目,调整后“户外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至2024年10月。东方投行于2023年1月16日出具《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址及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鉴于国内客观环境影响,“户外用品自动化生产基地改造项目”的物资采购、物流运输受到了一定影响,同时由于施工人员的流动受限等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募投项目的工程施工进度。为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合理运营,公司经审慎研究决定调整“户外用品自动化生产基地改造项目”完成时间,调整后“户外用品自动化生产基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至2024年12月。东方投行于2023年4月25日出具《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的核查意见》。
七、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保证保荐机构及时掌握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发表专业意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 ___ ________ ___
郑 睿 刘俊清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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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洪军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