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然: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5080 证券简称:浙江自然 公告编号:2024-034
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94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7/9 | - | 2024/7/10 | 2024/7/10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94元(含税),截至2024年6月12日公司总股本141,573,040股,以扣除公司目前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回购股份1,284,560股后的股份总数140,288,480股为基数计算,合计2023年度公司拟派发的现金红利为13,187,117.12元(含
税)。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上述利润分配。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参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094元,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40,288,480股×0.094元/股)÷141,573,040股≈0.0931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31)÷(1+0)=(前收盘价格-0.0931)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7/9 | - | 2024/7/10 | 2024/7/10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扬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台瑞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雨帆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九麟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等《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其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94元(含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84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84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4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76-83683839
特此公告。
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