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水: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1-19  太和水(605081)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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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081 证券简称: 太和水 公告编号: 2024-001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303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2024年1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4〕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何文辉先生、徐小娜女士: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太和水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年起,太和水在江西省抚州市承做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太和水未审慎考虑凤岗河项目的治理争议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恰当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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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河项目的完工进度,虚增2018年收入798.96万元,同时,太和水2018年虚增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坏账准备、利润总额不准确。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项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本局认为,太和水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综合考虑主要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涉案虚假记载主要系会计核算问题所致、案涉行为未造成严重市场影响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询问、提供材料的情况等情节,依法予以处罚。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何文辉作为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何文辉知悉相关项目工程情况,在签署确认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小娜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徐小娜知悉相关项目工程情况,在签署确认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案涉嫌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

一、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何文辉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

三、对徐小娜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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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告知书》所述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对于《告知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检,并将及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三)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