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盛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2、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3、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和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4月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3名激励对象授予527.4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46元/股。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