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丰能源: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08-15  九丰能源(605090)公司公告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相关股东指:(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继续增加其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且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以及上述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相关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两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第十二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第十三条 自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禁止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份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六条规定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上交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金额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章 相关股东增持股份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四条 相关股东应当在单项增持计划中的第一次增持(以下简称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内容至少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增持方式、本次增持前后该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以及相关股东是否提出后续增持计划等。

第二十五条 相关股东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一并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的如下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目的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未来发展趋势及股价变化等情况,符合客观实际;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增持股份种类应当明确为A股或者B股(如有);

(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增持数量或者金额应当明确。如设置数量或者金额区间的,上限和下限应当明确,区间范围应当审慎合理,具有可执行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且下限不得为零。限定增持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增持数量在发生股份发行、可转债转股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如有)。如设置固定价格或者价格区间的,应当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予以审慎确定,确保实施增持计划有切实可行

的价格窗口,并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增持价格的调整方式;

(七)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应当根据增持计划可行性、投资者预期等因素,限制在合理期限内,且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实施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说明其理由。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八)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资金来源应当明确,可能采用非自有资金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相关融资安排。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金额及存续期限等;

(九)相关增持计划的实施方式和其他条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经行政许可等。增持计划设定了实施条件的,还应当对若设定的条件未成就时,增持计划是否予以实施进行说明;

(十)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一)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明确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2%;

(十二)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述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增持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第二十六条 相关股东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二十七条 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关股东实际增持数量或者金额未过半或者未达到区间下限50%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关股东仍未实施增持计划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和后续增持安排,并于此后每月披露1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第二十八条 相关股东应当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届满后及时向公司通报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以上的,还应当聘请律师就本次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增持数量、金额、比例及本次增持后的实际持股比例,增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增持或者未达到计划最低增持额的原因(如有)。第二十九条 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相关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增持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自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当日起至公司发布公告之日的期间,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者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相关股东在前次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或者实施完毕后可提出新的增持计划。

第三十二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相关股东不得减持该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相关股东、除相关股东外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增持主体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