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丰能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http://ddx.gubit.cn  2023-11-01  九丰能源(60509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5090 证券简称:九丰能源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目 录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6

议案一、《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6议案二、《关于确定2023年至2025年审计服务方案暨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12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顺利进行,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

一、本次股东大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事宜。

二、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本次会议议程有关人员及会务工作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进行必要的登记、核对工作,请出席会议人员予以配合。

现场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和其他出席者,应于会议开始前到场签到并登记确认参会资格。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后,未登记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不得参与现场表决。

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发言或提问,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机密以及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或质询,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五、本次股东大会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见证律师参加计票、监票,由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需由现场和网络表决合并统计。

六、股东大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正常议事程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本次股东大会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或者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七、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8日下午14:00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耀中广场A座2116公司大会议室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张建国先生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致辞,宣读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出席列席人员到会情况,审查会议有效性;

二、推举本次会议计票人、监票人;

三、宣读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2、审议《关于确定2023年至2025年审计服务方案暨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提问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提问;

五、现场记名投票表决;

六、休会、汇总统计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复会;

七、宣布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与会董事、监事签署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十、会议结束。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议案一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程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详见附件1)。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提案人:公司董事会

附件1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含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三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熟悉相关财经法律、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五)具有审计大型上市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要求

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形成是否同意选聘的书面意见。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后,公司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

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要求

公司连续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同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业务不得超过5年。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二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要求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公司应当提前通知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按照本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监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

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议案二

关于确定2023年至2025年审计服务方案

暨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四年,各年度审计意见类型均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审计工作质量,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发展战略以及实际审计需求,公司确定2023年至2025年审计服务方案,并通过邀请招标方式选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事务所”)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主要情况如下:

一、2023年至2025年审计服务方案主要内容

2023年至2025年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的服务范围如下:

(一)财务报表审计

审计机构对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编报规定编制的2023、2024及2025年截至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2024及2025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审核及其他鉴证业务

在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而实施的审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要求,出具上述财务报表涵盖期间的其他专项报告和专项说明等相关文件,包括:(1)2023、2024及2025年度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2)2023、2024及2025年度的前次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3)2023、2024年度四川远丰森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4)2023、2024年度四川远丰森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三)内部控制审计

审计机构对公司2023、2024及2025年截至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建立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对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二、拟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德勤事务所合伙人人数为225人,从业人员共6,667人,注册会计师共1,149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50人。

德勤事务所2022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42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8亿元。德勤事务所为60家上市公司提供2022年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2.75亿元。德勤事务所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主要行业为制造业,金融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德勤事务所最近三年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同行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德勤事务所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德勤事务所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近三年,德勤事务所及从业人员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德勤事务所曾受到行政处罚一次,行政监管措施两次;十四名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各一次,四名从业人员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各一次;一名2021年已离职的前员工,因个人行为于2022年受到行政处罚,其个人行为不涉及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并不影响德勤事务所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黄天义先生,自2002年加入德勤事务所并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1998年注册为注册会计师,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黄天义先生于2020年5月至2023年2月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在此期间未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黄天义先生曾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黄天义先生自2023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专业服务。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公维兰女士,自2004年加入德勤事务所并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2008年注册为注册会计师,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公维兰女士近三年未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公维兰女士曾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集团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公维兰女士自2023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专业服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方少帆先生,自2005年加入德勤事务所并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2010年注册为注册会计师,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方少帆先生近三年未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包括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方少帆先生自2023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专业服务。

2、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德勤事务所及以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德勤事务所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原则由双方进行竞争性谈判确定。公司拟就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向德勤事务所支付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80万元(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5万元),较上一年度审计费用变动

未超过20%。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提案人: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