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丰能源: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股网  2024-09-03  九丰能源(60509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5090 证券简称: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24-085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9/62024/9/92024/9/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根据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5月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授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2024年8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14,275,380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三)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4年6月,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4-2026年)现金分红规划》,明确2024-2026年全年固定现金分红金额分别为7.50亿元、8.50亿元、10.00亿元,每年度固定现金分红频次为2次,并叠加特别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现金分红规划》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与财务状况,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固定现金分红: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48,520,800.00元(含税),占2024年度固定现金分红金额的比例为33.14%。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或应分配股份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特别现金分红:将在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出具后综合判断,本次利润分配暂不涉及。

此外,本次利润分配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6月6日、2024年8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4-2026年)现金分红规划>的公告》《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2、利润分配总额调整情况

自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转债“九丰定01”发生转股,转股新增股数为3,191,253股,公司总股本由635,577,380股变更为638,768,633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上述变动,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后为624,493,253股。按照“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的原则,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调整为249,797,301.20元(含税),占2024年度固定现金分红金额的比例为33.31%。

3、本次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五号——权益分派》等相关规定,公司参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仅分派现金红利,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数量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相关计算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24,493,253×0.40)÷638,768,633=0.3911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3911)÷(1+0)=(前收盘价格-0.3911)(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9/62024/9/92024/9/9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以及股东杨影霞女士、Starr Financial (Barbados) I, Inc.(史带金融[巴巴多斯]一期)、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含税)。持有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6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6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0元(含税)。

五、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1、承诺减持价格调整

公司股东张建国、蔡丽红、广东九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盈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蔡丽萍、蔡建斌、杨影霞、蒋广生(已故,由相应取得其承诺所涉股份的财产继承人继续履行相关承诺)、慕长鸿、张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经前期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后,上述股东承诺的减持价格调整为不低于23.01元/股。

2、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后,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九丰定01”及“九丰定02”将相应调整转股价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3、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价格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受让价格,以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公司将在后续履行相应审议决策程序后调整。

六、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20-3810 3095

特此公告。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