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教育: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3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动教育”、“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0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7.5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81,662,20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6,194,576.24元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为515,467,623.76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行动教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投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即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4月2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对行动教育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段文务 |
保荐代表人 | 王志超、郭明新 |
联系电话 | 021-55518301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A股证券代码 | 605098 |
注册资本 | 118,078,600元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闵行区兴虹路168弄3号201室B区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闵行区兴虹路168弄A栋 |
法定代表人 | 李践 |
董事会秘书 | 杨林燕 |
联系电话 | 0513-3353565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4月21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国投证券作为行动教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投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发行保荐工作阶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工作阶段,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规定,履行保荐职责: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
(7)对上市公司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
(8)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
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保证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获得信息机会平等,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发行人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严格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