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丰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相关文件以及《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规划”)。
一、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融资能力、债权融资环境和股东意愿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
2、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政策。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实施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或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或经营性现金流为负且金额较大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盈利,现金流能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未来资金需求计划及公司经营发展规划;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足额的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5、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发生以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股份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以三年为周期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该时段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确定该时段的利润分配规划。独立董事认为回报规划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对分红规划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附则
(一)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