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鼎光电: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查股网  2025-02-21  力鼎光电(605118)公司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公司已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一)公示内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的《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二)公示时间:2025年1月25日至2025年2月4日,时限不少于10日。

(三)公示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内网公告。

(四)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征询公示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审阅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任职文件等材料,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中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均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二)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激励对象均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