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鼎光电: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查股网  2025-05-13  力鼎光电(60511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5118证券简称:力鼎光电公告编号:2025-039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厦门伊威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伊威达合伙”)持有本公司股份79,9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47%;厦门鼎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之杰合伙”)持有本公司股份4,82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7%;厦门欣立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欣立鼎合伙”)持有本公司2,68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5%。上述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取得的股份,上述股东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厦门亿威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威达投资”)均属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富宝先生控制的企业,构成一致行动人。伊威达合伙的主要合伙人包含已从公司退休离任人员,鼎之杰合伙及欣立鼎合伙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伊威达合伙(平台内含公司已退休离任人员)计划减持不超过8,640,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10%,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8,140,000股,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500,000股。鼎之杰合伙(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计划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275,3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5%。欣立鼎合伙(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计划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296,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32%。上述股东按市场价格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实施减持。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一次发布减持计划情况:本次减持计划前,公司于2024年6月8日披露了《力鼎光电股东减持计划公告》(编号2024-030),

伊威达合伙、鼎之杰合伙及欣立鼎合伙原计划于2024年7月2日至2024年10月1日减持公司部分股份,但至前述原减持计划届满之日,上述股东没有实际减持行为。上述股东所持股份自2024年1月1日至本公告日均无变化。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厦门伊威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东身份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其他:/
持股数量79,960,000股
持股比例19.47%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IPO前取得:79,960,000股

伊威达合伙主要合伙人包含已从公司退休离任人员。

股东名称厦门鼎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东身份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其他:/
持股数量4,822,300股
持股比例1.17%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IPO前取得:4,822,300股

鼎之杰合伙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股东名称厦门欣立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东身份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其他:/
持股数量2,683,000股
持股比例0.65%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IPO前取得:2,683,000股

欣立鼎合伙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第一组厦门亿威达投资有限公司273,375,00066.57%受同一方控制
厦门伊威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9,960,00019.47%受同一方控制
厦门鼎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822,3001.17%受同一方控制
厦门欣立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683,0000.65%受同一方控制
合计360,840,30087.86%

上述股东均属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富宝先生控制的企业,伊威达合伙主要合伙人包含已从公司退休离任人员,鼎之杰合伙及欣立鼎合伙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厦门伊威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8,640,000股
计划减持比例不超过:2.10%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500,000股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8,140,000股
减持期间2025年6月5日~2025年9月4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IPO前取得
拟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伊威达合伙主要合伙人包含已从公司退休离任人员。

股东名称厦门鼎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2,275,300股
计划减持比例不超过:0.55%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2,275,300股
减持期间2025年6月5日~2025年9月4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IPO前取得
拟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鼎之杰合伙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股东名称厦门欣立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1,296,000股
计划减持比例不超过:0.32%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296,000股
减持期间2025年6月5日~2025年9月4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IPO前取得
拟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欣立鼎合伙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否伊威达合伙承诺:“1、本企业作为力鼎光电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力鼎光电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企业所持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承诺。2、本企业在持有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力鼎光电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本企业持股总数的

20%。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本企业在实施减持力鼎光电股份事项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在本企业实施减持力鼎光电股份时且本企业仍为持有力鼎光电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力鼎光电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5、若前述承诺事项与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不符的,本企业将根据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伊威达合伙、鼎之杰合伙、欣立鼎合伙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企业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在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本企业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是□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公司将会关注股东减持计划后续的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亦不存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破发、破净及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情形。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东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转增股本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本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本公司及相关股东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