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http://ddx.gubit.cn  2023-08-26  四方新材(605122)公司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公司健康快速发展和包括广大中小投资者在内的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四方新材股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 公司通过良好、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高股东价值,同时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进行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平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主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研究制定规则: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公司发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三)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反馈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四)来访接待:保证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与公司的联系渠道畅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五)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八)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走势异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电话咨询;

(七)现场参观;

(八)路演。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股东权力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投资者肃清处理信息;

(七)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九)企业文化建设;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以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举行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指定法定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各所属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披露。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一并说明情况。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受到上述处罚的提示性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通过后生效。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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