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股网  2023-11-30  四方新材(605122)公司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两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董事会秘书兼任,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工作组的日常管理。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筹备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

(六)对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相关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司相关的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财务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重大关联交易等的审计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形成相

关书面决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更换建议;

(二)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人员的工作评价;

(三)关于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的意见及相关建议;

(四)公司拟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全面;

(五)公司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重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对公司经营影响的意见;

(六)关于公司内控制度的意见及建议;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的限制。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发出均可。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当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持会议;主任委员既不出席会议,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确实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被委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员既不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通讯等方式进行及做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工作组成员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外部审计机构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查或决定。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订时亦同。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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