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新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重庆市南岸区复兴街9号中讯时代25层多功能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2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04,325,640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0.5298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德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海明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财务资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04,287,000 | 99.9629 | 38,640 | 0.0371 | 0 | 0.0000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获得了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邬凯明、吴旻婧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