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新材: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5-02-18  四方新材(605122)公司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本次诉讼案件的本金金额为305.12万元;自前次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截止日2024年1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增其他诉讼、仲裁的数量为70个,涉及本金金额为222,006,756.15元(含本次诉讼)。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处于执行阶段,后续具体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并且本次公告中所涉及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鑫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新材”)因买卖合同纠纷事项于2024年6月24日向重庆市钢花路29号的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渡口区法院”)申请起诉,并于2024年10月11日收到大渡口区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次诉讼案件的原告为鑫科新材,诉讼代理人为谭鑫、骆君君;被告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建设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和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建工”),诉讼代理人为余东风、梁勇。

二、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的事实情况

(一)案件事实

鑫科新材与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于2023年3月1日签订《商品混凝土材料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鑫科新材向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并确定了货款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鑫科新材于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1月25日期间为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供应的商品混凝土货款总金额为7,903,891.92元。

截至目前,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支付鑫科新材4,852,694.32元,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3,051,197.6元,经鑫科新材多次催收后仍无法收回前述剩余货款。

(二)诉讼请求

鑫科新材根据上述案件事实,将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共同列为被告,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公司货款3,051,197.6元;

2、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公司资金占用损失24,307.87元;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以上三项诉讼请求暂合计为3,075,505.47元。

三、案件调解情况

基于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鑫科新材与被告于2024年11月8日在大渡口区法院主持下,双方积极协商谈判后达成调解。鑫科新材于2024年11月13日收到大渡口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 被告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支付原告鑫科新材货款3,051,197.60元,分两期支付,定于2024年12月31日支付100万元,2025年1月25日前付清剩余货款2,051,197.60元,案款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

(二) 被告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按照上述协议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 被告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任何一期未按照上述协议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未支付部分全额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以未支付的全部金额为基数,从2024年7月2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一倍标

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四) 被告中冶建工对被告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五)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径付原告指定账户。

四、案件执行情况

鉴于中冶建工及其建筑分公司未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的相关支付义务,2025年1月2日,公司向大渡口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近日收到立案通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如下:

1、立即强制执行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支付鑫科新材货款3,051,197.60元;

2、立即强制执行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支付鑫科新材资金占用损失43,335.48元;

3、立即强制执行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支付鑫科新材案件受理费15,702.00元。

以上三项执行请求所涉及的总金额为:3,110,235.08元。

公司向法院提交上述执行申请后,中冶建工于2025年1月27日通过供应链金融方式向公司支付了147万元,剩余货款本金1,581,197.60元。

五、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自前次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截止日2024年1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公司新增其他诉讼、仲裁事项70个,涉及本金金额222,006,756.1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2%。前述诉讼、仲裁事项中,公司诉讼地位主要为原告,案件涉及的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仲裁整体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案由未结案件
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判决生效阶段
诉讼/仲裁金额诉讼/仲裁金额诉讼/仲裁金额
买卖合同纠纷12,451,013.439,692,560.18120,206,334.00
票据纠纷--1,818,245.64
其他--4,300,000.00
小计12,451,013.439,692,560.18126,324,579.64
已结案件小计73,538,602.90
合计222,006,756.15

(二)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序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案由案号涉案金额状态
1公司重庆浩龙建设集团有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4)渝仲字第1033号12,550,298.79生效
2公司融录建设有限公司、融录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4)渝0113民初7418号11,868,978.07已结
3公司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鞍钢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4)渝0113民初15088号11,237,581.81已结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1,000万元以下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186,349,897.48-
合计222,006,756.15-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鉴于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处于执行阶段,后续具体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并且本次公告中所涉及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

七、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之外,公司自2024年10月11日起新增诉讼、仲裁事项59项,涉及诉讼金额为166,789,629.47元。

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2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