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克新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05-11  派克新材(605123)公司公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6774000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62号)核准,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克新材”、“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0万股,并于2020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聘任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东兴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止。

2022年4月11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并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签署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保荐协议》,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东兴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华泰联合证券承接。华泰联合证券指派孙在福、孙轩两位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具体的保荐和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目前,派克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华泰联合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孙在福、孙轩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5123.SH
注册资本12,117.0892万元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安置区北区联合路
情况内容
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安置区北区联合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是玉丰
实际控制人是玉丰,宗丽萍
联系人刘波
联系电话0510-8558525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年8月12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8月25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0年度报告于2021年4月27日披露 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3月15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华泰联合证券于2022年4月承接持续督导后,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持续督导期内需事前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2、现场检查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于2023年1月9日至11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75,780.96万
项目工作内容
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用于首次公开发行承诺的项目: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用热端特种合金材料及部件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持续督导期内,针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荐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保荐机构于2022年8月29日对公司利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意见,认为:派克新材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经过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7日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意见,认为:派克新材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孙在福 孙轩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