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克新材: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23 证券简称:派克新材 公告编号:2023-056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8号)核准,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克新材”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16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170,892股,发行价格121.4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99,999,960.1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7,060,706.02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82,939,254.14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苏公W[2022]B120号)进行验资确认。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A股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近日,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无锡派鑫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12月28日,本次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 | 账号 | 专户金额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 | 463778276617 | 310,313,845.3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 | 10656101040029673 | 15,240,338.7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 528778275559 | 182,118,212.9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 | 78030122000404536 | 311,012,325.8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 | 1103020919201278666 | 0 |
合计 | 818,684,722.85 |
注: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管辖的二级支行,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管辖的二级支行,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胡埭支行。
三、新增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作为甲方一)及所属子公司无锡派鑫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二)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3020919201278666,截至2023年12月27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航空航天用特种合金结构件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30,000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
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苗涛、艾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派鑫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