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克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99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70,733,062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8.3746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是玉丰主持,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其中2人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均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69,451,391 | 98.1880 | 1,274,371 | 1.8016 | 7,300 | 0.0104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所有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陆梦琴、曾一鑫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