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克新材: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 准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1748 号),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不超过2,160 万股新股(以下简称“前次非公开发 行”),并于2022 年9 月完成发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 年12 月31 日。
2023 年5 月18 日,公司召开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前次可转债”)的相关议案,公司与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就前次可转债签署了《无锡派克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聘请中信证券担任公司前次可转债发行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华泰联合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因前述持续督导期届满后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信证券就前次非公开发行项目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2026 年1 月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6 年3 月2 日, 公司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根据发行需要,公司聘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与浙商证券签订了保荐 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 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另行聘 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 此,中信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浙商证券承接,中信证券不再履行相关 的持续督导责任。浙商证券委派孙在福先生、陈澎先生(简历附后)共同负责公 司的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对中信证券及其项目团队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14 日
附件:
保荐代表人简历
孙在福: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税务师、资产评估师, 金融学硕士。2010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主要负责或参与派克新材、洪汇 新材、润禾材料、艾可蓝、雅迪传媒等IPO 项目;太阳能、浙江交科、光华科技、 双乐股份可转债项目;派克新材、中国电建、省广集团、亚太科技等非公开项目; 省广集团、*ST 宇顺资产重组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陈澎:保荐代表人、法律职业资格,经济学硕士。2012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 行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项目经验。曾负责或参与润欣科技首发项目、君正 集团2015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君正集团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博晖创新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新智认知2016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项目、恒通股份2017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中源协和2017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项目、鄂尔多斯2018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 滨化股份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百洋医药IPO 项目、百洋医药2022 年公 开发行可转债项目、双乐股份2025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 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