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人丽妆: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 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 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163 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黄韬、黄梅、李爱丽、 叶茂、徐鼎、杜红谱:
经查,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人丽 妆或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1、未审议、未披露对外担保
2017 年12 月至2022 年1 月期间,丽人丽妆对外提供担保, 协助上海麦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麦芃)、上海梦 之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馥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印尚实业 有限公司、杭州明馥科技有限公司等供应商从银行获得贷款。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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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未审议、未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0 号)第9.11 条第一款的规定,也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一一招股说明书》 (以下简称《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一一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5〕32 号)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3 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3 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16 号)第三十三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 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2、未识别关联方,未审议、未披露关联交易
2019 年至今,公司未识别关联方上海麦芃。2019 年至2022 年期间,公司未审议、未披露与上海麦芃之间的关联交易,不符 合《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一一招股说明书》第五十四条和第五 十五条第二款、 《股票上市规则》 (上证发〔2020〕100 号)第10.2.4 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披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四十八条、《信披办法》(证监会 令第182 号)第四十一条、《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
3、未审议、未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 年至2024 年期间内,公司为实际控制人黄韬所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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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财产纠纷事项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代为支付费用合计 480 万元。2026 年,在我局督促下,相关受聘律师事务所已向公 司退还合计480 万元。公司上述为实际控制人垫支费用的行为, 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审议、未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事项,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0 号) 第10.2.3 条第一款、《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 号、 上证发〔2023〕31 号)第6.3.6 条第一项、《股票上市规则》(上 证发〔2023〕127 号、上证发〔2024〕51 号)第6.3.6 条第一项 的规定,也不符合《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 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3 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5〕4 号)第三十一条、《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一一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 一款、《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 监会公告〔2025〕3 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 条第一款、《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证监会令第226 号)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信披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 号)五十二条第一项、《信披办法》(证监会令 第226 号)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丽人丽妆采取责 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黄韬(2016 年3 月至2025 年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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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董事长、总经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事项负 有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条、《信 披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黄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时任董事长黄梅(2025 年4 月至今任董事长),未能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其任职期间的上述有关事项负有责任,违 反《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 披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 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黄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 管理措施。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李爱丽(2016 年9 月至2021 年8 月任财 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其任职期间的上述有关 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条、 《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 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一条的第一款和第三款、第 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爱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 督管理措施。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叶茂(2021 年8 月至2022 年8 月代行财 务负责人职务,2025 年4 月至今任总经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对其任职期间的上述有关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 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 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及《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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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叶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徐鼎(2022 年8 月至今任财务总监),未 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其任职期间的上述有关事项负有责 任,违反了《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 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徐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杜红谱(2018 年6 月至今任董事会秘 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 《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条、《信披办法》(证监会 令第182 号、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 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三 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杜红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上海 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 人员将持续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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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高规 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 发生,积极维护公司利益。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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