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人丽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股份过户暨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5136证券简称:丽人丽妆公告编号:2026-034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股份过户暨权益变动
触及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权益变动方向 | 比例增加□比例减少√ |
| 权益变动前合计比例 | 28.28% |
| 权益变动后合计比例 | 25.78% |
| 本次变动是否违反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否√ |
| 是否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 是□否√ |
?因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先生涉及离婚财产纠
纷,其持有的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人丽妆”)10,000,000股公司股票被司法拍卖并完成过户登记,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50%。?本次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之后,黄韬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03,232,7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下降至25.7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造成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本次司法拍卖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一、本次司法拍卖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因离婚财产纠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于2023年11月21日被徐汇法院司法冻结10,000,000股(公告编号:2023-040号),于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被司法强制执行处置4,000,000股(公告编号:
2024-019号),于2024年10月23日再次被徐汇法院新增司法冻结7,000,000股(公告编号:2024-052号)。
根据徐汇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3沪0104执6723号),法院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韬持有的丽人丽妆股票(股票代码:
605136)10,000,000股。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号)。
公司通过公开信息查询获悉,黄韬先生持有的上述股份于2026年7月17日16时至7月18日16时止于京东网(www.jd.com)进行司法拍卖。根据成交确认书,截至拍卖结束,本次拍卖的股份10,000,000股均竞拍成交,成交总金额为59,180,000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6-025号)。
二、本次司法拍卖过户情况近日,公司通过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系统得知,上述司法拍卖的10,000,000股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前述过户登记完成后,黄韬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3,232,7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下降至25.78%。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1.身份类别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5%以上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口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仅适用于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投资者身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黄韬 | √控股股东/实控人□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 □_____________√不适用 |
四、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基本情况
| 投资者名称 | 变动前股数(万股) | 变动前比例(%) | 变动后股数(万股) | 变动后比例(%) | 权益变动方式 | 权益变动的时间区间 | 资金来源(仅增持填写) |
| 发生直接持股变动的主体: | |||||||
| 黄韬 | 11,323.28 | 28.28 | 10,323.28 | 25.78 |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其他:司法拍卖 | 2026年8月26日-2026年8月27日 | 不适用 |
| 合计 | 11,323.28 | 28.28 | 10,323.28 | 25.78 | / | / | / |
五、其他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执行法院裁定导致的被动减持,未触及要约收购。
(二)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拍卖股份过户后的减持规定如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
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变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四)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将继续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遵守减持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