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泰集团: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纲)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纲)
作为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李纲,美国籍,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1958年12月出生,硕士学历。历任埃森哲(美国)顾问、经理、合伙人,埃森哲(中国)有限公司合伙人、大中华区总裁、董事会主席、全球副总裁,哈佛大学高级领导人研究员;现任Tricor Group非执行董事,联洋智能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盛泰集团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也没有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
2023年,公司股东大会共召开会议4次,审议通过15项议案,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会议10次,审议通过39项议案,历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人按时出席了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 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
李 纲 | 10 | 10 | 0 | 0 | 否 | 3 |
报告期内,本人均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每次会议召开前,本人仔细审阅议案,详细询问各议案的背景并收集相关资料。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本人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的汇报,积极参与对各项议案的讨论,在充分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以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依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审议事项做出独立、客观的判断,谨慎行使表决权。本人对公司2023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对公司董事会议案或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4个专门委员会,共召开10次会议,审议通过23项议案,分别为提名委员会1次、审计委员会8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
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战略委员会主任,亲自出席了1次提名委员会议,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充分了解与议案相关的各项情况,就审议事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3年,我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未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及对经营管理的现场调查情况
本人在2023年度任职期内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会谈、微信
等多种方式,与公司保持密切联系,全面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规范运作情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地配合和支持,及时勤勉地向本人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认真地审议,详细地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本人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
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披露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在公司经营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努力下,内部控制得到了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已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是健全的、执行是有效的,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就《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对聘任程序及拟聘任机构的资质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不涉及此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非独立董事钟瑞权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报告,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王培荣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
序合法合规;提名的董事具备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进行了确认,并审议了2023年度的薪酬标准,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独立诚信、客观公正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职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诚信与勤勉的精神,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动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切实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 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