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泰集团:中信证券关于盛泰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 申报时间:2024年5月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曾用名 | 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5138.SH |
注册资本 | 555,560,000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07年5月25日 |
上市日期 | 2021年10月27日 |
股票上市地 | 上交所主板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嵊州经济开发区城东区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嵊州市五合东路2号 |
法定代表人 | 徐磊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面料印染加工;面料纺织加工;服装制造;服饰制造;服装辅料制造;服装辅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绣花加工;服饰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染料制造;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股权投资;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1、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8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556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9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53,933,200.00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62,715,868.13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0月22日对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01Z0046号”《验资报告》。
2、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09号)文件批复,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7,011,8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01,18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17,334,979.3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3,845,020.63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容诚验字[2022]200Z0075号《验资报告》验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集团”、“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盛泰集团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结束。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信证券对盛泰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对盛泰集团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人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存在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形,具体如下:
1、2023年1月,因相关人员的操作失误使用嵊州盛泰22MWp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账户合计658,723.00元,其中,(1)误用商水县盛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账号:385010100100203052)购买用于河南周口锦胜2.2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款合计539,800.00元,该笔资金占本项目募集资金总额的0.98%,占全部募集资金的0.08%;(2)误用颍上县盛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账号385010100100202901)购买用于桐城市金海洋塑业0.4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款合计118,923.00元,该笔资金占本项目募集资金总额的0.22%,占全部募集资金的0.02%。经核查后发现,上述设备或项目款虽然与光伏项目相关,但非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应该以自有资金支付。针对上述应以自有账户支付的资金,公司已使用自有资金账户转回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其中,转回商水县盛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539,800.00元及期间产生的利息1,043.73元,转回颍上县盛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118,923.00元及期间产生的利息110.00元,合计659,877.73元。
2、2023年3月,公司审议通过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因相关人员的操作失误,于2023年3月30日误用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账号:385010100100202497)重复置换了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部分,合计人民币7,334,979.37元。该笔重复支付款项金额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产生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公司已将前次失误操作支付的资金7,334,979.37元及期间产生的利息15,933.21元,合计7,350,912.58元退回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针对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公司已出具《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的承诺》,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程序、使用计划等维度明晰并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操作细则及规范,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除上述已披露的事项外,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盛泰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欧阳颢頔 申 豪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