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上海: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 年3 月11 日、4 月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项目实施主体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现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 年10 月21 日核发《关于核准西上海汽车 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9 号), 公司以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34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1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777.42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 人民币5,980.79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796.63 万元。上述募 集资金全部到账并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 年12 月9 日出 具“众会字(2020)09107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0 年12 月14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西上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的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6 年3 月11 日、4 月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项 目实施主体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对于“乘用车立体智能分拨中心(立体库)扩
建项目”在变更时尚未明确用途的部分募集资金,公司管理层经审慎调研和论证, 并结合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业务布局需要,将尚未明确用途的部分募集资金 13,010.56 万元变更投入到“武汉元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研发生产 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武汉元丰研发生产基地项目”)。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 层及项目实施主体武汉元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元丰”)办理 与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专 户的开立、注销(如需)、募集资金划转以及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署其他相关文件以及 办理有关手续等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3 月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项目实施主 体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武汉元丰已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 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截至2026 年4 月6 日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机构 账号
存放募集资金金额
(万元)
1 武汉元丰汽车零
中国银行武汉经济
技术开发区支行 562590298878 0.00
部件有限公司
三、公司及武汉元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 容
甲方一: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武汉元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 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62590298878,截至2026 年4 月6 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二武汉元丰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昊、赵春奎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 次或者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十一、本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 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