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大门: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5-19  西大门(605155)公司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一致认为: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18日,以6.9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0名激励对象授予252.0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秀芳 段亚峰 谭国春

2023年5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