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达新材: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58 证券简称:华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5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95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84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8.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132.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132.0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999.94万元。截至2020年7月31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 217号)。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8月 4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中的“扩建高性能金属装饰板、高性能金属装饰板基板(含热镀锌工艺)生产线项目”及“扩建研发中心项目”,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华达新材料(江苏南通)有限公司实施的“年产210万吨高性能金属装饰板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在上海证券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孙公司江苏华达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港务”)为“年产210万吨高性能金属装饰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共同实施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同意全资孙公司华达港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专项监管,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在前述事项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2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与全资孙公司江苏华达港务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序号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用账号 | 账户金额(元) | 专户用途 |
1 | 江苏华达港务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 1202087129800139021 | 0 | 年产210万吨高性能金属装饰板建设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江苏华达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208712980013902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 年产210万吨高性能金属装饰板建设项目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韩超 、 李文杰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 六 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浙江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