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达新材:独立董事对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性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达新材”)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0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控股股东浙江华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邵明祥、邵升龙及其控制的企业均未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华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邵明祥、邵升龙已就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事项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人/本公司以及本人/本公司参与投资的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达新材及华达新材的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本公司作为华达新材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本人/本公司将来参与投资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会在境内外:
①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华达新材或华达新材的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于该等业务中持有权益或利益;
②以任何形式支持华达新材及华达新材的控股企业以外的他人从事与华达新材及华达新材的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③以其它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华达新材及华达新材的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所获得的利益及权益将归华达新材及其控股企业所有,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华达新材及其控股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3、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华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邵明祥、邵升龙严格
遵守其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存在因违反承诺而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年产210万吨高性能金属装饰板生产项目”,不涉及新增同业竞争事项。因此,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新增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事项。
独立董事:徐何生、黄曼行、陈晨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