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港: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审慎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新中港进行了2022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2年11月28日至2022年12月9日、2023年2月5日至2023年2月11日、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3月8日对新中港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保荐代表人刘劲。
本次现场检查主要关注如下事项:公司治理、三会运作和内部控制情况;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独立性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宜。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三会运作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查阅公司章程和其他法人治理制度;查阅三会会议通知、签到表、表决票、决议等三会资料文件及公告文件;查阅独立董事履职资料;查阅公司内控制度、大额合同及大额资金支付凭证等,保荐机构认为:新中港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议事规则得到有效执行,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内控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经查阅公司三会文件及指定披露渠道的相关信息、查询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等,保荐机构认为:新中港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查阅公司关联交易协议、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公告文件等,保荐机构认为:
新中港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了解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等,保荐机构认为:新中港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新中港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查阅公司相关法人治理制度、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关联交易协议及信息披露文件等,保荐机构认为:新中港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并能有效执行;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的情形。
(六)经营情况
经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及定期报告,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公司主营业务所处市场环境变化情况,保荐机构认为:新中港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本次现场检查,新中港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2022年度,新中港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要求。2022年度,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状况稳定;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韩 鹏 刘 劲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