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港:关于控股股东为可转债提供质押担保的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为可转债提供质押担保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了确保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盛集团”)以其合法拥有的公司部分限售股股票作为质押资产对可转债进行质押担保。
● 越盛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99,021,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67%。本次为可转债提供股份质押担保的股份数量为50,091,484股。本次质押后,越盛集团累计质押的股份数量为50,091,484股(含本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6.75%,占公司总股本的12.51%。
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获悉越盛集团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 | 本次质押股数(股) | 是否为限售股 | 是否补充质押 | 质押起始日 | 质押到期日 | 质权人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质押融资资金用途 |
越盛集团 | 是 | 50,091,484 | 是(IPO首发原始股份限售) | 否 | 2023.3.13 | 注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6.75 | 12.51 | 未获取资金,为公司可转债提供担保 |
合计 | - | 50,091,484 | - | - | - | - | - | 16.75 | 12.51 | - |
注:本次质押到期日与新港转债到期日相同,为2029年3月7日。若在2029年3月7日之前,新港转债持有人全部行使换股权,则以持有人全部行使换股权之日为本次质押到期日。
2、拟质押股份不涉及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情况。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本次质押前累计质押数量 | 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已质押股份情况 | 未质押股份情况 | ||
已质押股份中限售股份数量(股) | 已质押股份中冻结股份数量(股) | 未质押股份中限售股份数量(股) | 未质押股份中冻结股份数量(股) | |||||||
越盛集团 | 299,021,050 | 74.67 | 0 | 50,091,484 | 16.75 | 12.51 | 50,091,484 | 0 | 248,929,566 | 0 |
合计 | 299,021,050 | 74.67 | 0 | 50,091,484 | 16.75 | 12.51 | 50,091,484 | 0 | 248,929,566 | 0 |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越盛集团本次股份质押系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
以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对本次可转债进行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
越盛集团未来半年和一年内无到期的质押股份,此次质押未获取资金,主要用于为公司可转债提供担保。
越盛集团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越盛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本次质押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上述质押事项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