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港:关于“新港转债”预计满足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港转债”预计满足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
提示性公告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8号)文件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公开发行了3,691,35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36,913.50万元,债券期限为6年,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
2.20%、第六年为3.00%。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89号文同意,公司36,913.5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5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新港转债”,债券代码“111013”。
(三)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和《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新港转债”自2023年9月14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9.18元/股,最新的转股价格为9.03元/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因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15元(含税),自2023年6月5日起,“新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为9.03元/股,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二、可转债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与可能触发情况
(一)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
1、修正权限和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二)转股价格修正条款预计触发情况
自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2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新港转债”当期转股价9.03元/股的85%(即7.68元/股),若在未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有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将触发“新港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在转股价格
修正条件触发当日,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并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于触发“新港转债”的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后确定本次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