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港:关于“新港转债”付息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3-02  新中港(60516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5162 证券简称:新中港 公告编号:2024-018转债代码:111013 转债简称:新港转债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港转债”付息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7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3月8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3月8日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4年3月8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债券简称:新港转债

(二)债券代码:111013

(三)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发行日期:2023年3月8日

(五)上市日期:2023年5月5日

(六)发行规模: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6,913.50万元,发行数量为3,691,350张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八)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3年3月8日至2029年3月7日

(九)债券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20%、第六年3.00%。到期赎回价为115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十)付息的期限和方式: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 B × 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5)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十一)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9.18元/股,因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转股价格调整为9.03元/股。

(十二)转股期限:2023年9月14日至2029年3月7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新

港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7日。本计息年度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为0.30%(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3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一)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7日

(二)除息日:2024年3月8日

(三)兑息日:2024年3月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3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新港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可转债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可转债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可转债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0.3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24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30元(含税)。

(三)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 元的本期债券本次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3元。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名称: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28号

部门:证券事务部

电话:0575-83122625

(二)保荐人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电话:010-56800265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