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港:关于控股股东因可转债转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因可转债转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权益变动
触及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原因: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债转股使得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盛集团”)持股比例由74.67%被动稀释至73.65%,触及1%的整数倍,不涉及持股数量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东股份增持或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权益变动方向 | 比例增加□比例减少√ |
| 权益变动前合计比例 | 74.67% |
| 权益变动后合计比例 | 73.65% |
| 本次变动是否违反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否√ |
| 是否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 是□否√ |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一)身份类别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5%以上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口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仅适用于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投资者身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实控人□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 √91330683704524451T□不适用 |
二、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8号)文件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公开发行了3,691,35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
元,发行总额人民币36,913.50万元,债券期限为
年,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
2.20%、第六年为
3.00%。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89号文同意,公司36,913.5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
月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新港转债”,债券代码“111013”。根据相关规定和《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已发行的“新港转债”自2023年9月14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
9.18元/股,最新的转股价格为
8.67元/股。
三、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基本情况2023年9月14日至2026年4月8日期间,因“新港转债”转股使得公司总股本由400,451,000股增加至406,023,466股,公司控股股东越盛集团持股比例由
74.67%被动稀释至73.65%,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具体情况如下:
| 投资者名称 | 变动前股数(万股) | 变动前比例(%) | 变动后股数(万股) | 变动后比例(%) | 权益变动方式 | 权益变动的时间区间 |
| 发生直接持股变动的主体: | ||||||
| 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 | 29,902.1050 | 74.67 | 29,902.1050 | 73.65 |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其他:因可转债转股导致持股比例发生变动 | 2023年9月14日-2026年4月8日 |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系“新港转债”转股导致的被动稀释,不触及要约收购,
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二)“新港转债”目前处于转股期,可转债持有人是否选择转股及具体转股时间、数量存在不确定性,若后期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后续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