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顺: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31  聚合顺(605166)公司公告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0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20日以微信、电话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沈红燕女士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作出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重要提醒》、《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之附件《第五十二号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之附件《第六号 定期报告》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的整体情况,特编制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与会监事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监事会提出本审核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保证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为了确保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推进,确保有序地完成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批准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4年11月20日。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71)。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为了确保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推进,确保有序地完成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批准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4年11月20日。除上述延长授权有效期外,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其他授权范围和内容保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71)。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0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