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柏特:关于股东及监事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4-053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及监事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及监事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张家港保税区兴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利合伙”)持有公司17,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860%;监事霍吉良先生持有公司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45%。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兴利合伙拟自本次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490,700股,占公司总股本1.00%;霍吉良先生拟自本次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111%。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变动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东身份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张家港保税区兴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以下股东 | 17,900,000 | 3.9860% | IPO前取得:17,900,000股 |
霍吉良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00,000 | 0.0445% | IPO前取得:200,000股 |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 |
第一组 | 张家港保税区兴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900,000 | 3.9860%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 |
上海利柏特投资有限公司 | 183,454,670 | 40.8521% | ||
沈斌强 | 7,500,000 | 1.6701% | ||
杨清华 | 2,000,000 | 0.4454% | ||
杨清燕 | 2,000,000 | 0.4454% | ||
杨东燕 | 2,000,000 | 0.4454% | ||
李建平 | 2,000,000 | 0.4454% | ||
陈裕纯 | 2,000,000 | 0.4454% | ||
陈裕飞 | 400,000 | 0.0891% | ||
合计 | 219,254,670 | 48.8243% | — |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 计划减持数量(股) | 计划减持比例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合理价格区间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拟减持原因 |
张家港保税区兴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不超过:4,490,700股 | 不超过:1.00% |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4,490,700股 | 2024/10/29 ~ 2025/1/26 | 按市场价格 | IPO前取得 | 自身资金需求 |
霍吉良 | 不超过:50,000股 | 不超过:0.0111% |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50,000股 | 2024/10/29 ~ 2025/1/26 | 按市场价格 | IPO前取得 | 自身资金需求 |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兴利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5)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6)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7)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将减持数量、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8)本企业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霍吉良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减持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兴利合伙及霍吉良先生将根据其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为兴利合伙及霍吉良先生根据其自身资金需求做出的决定,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及相关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