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柏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6年度)
| 股票简称:利柏特 | 股票代码:605167 |
| 债券简称:利柏转债 | 债券代码:111023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6年度)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六年五月
重要声明本报告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和约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柏特”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国泰海通作为利柏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利柏转债,债券代码:111023,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发行人的相关公告,现就本次可转债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可转债基本情况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0亿元,发行数量为750,000手(7,500,000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5年7月3日(T日)至2031年7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5、票面利率
第一年0.10%、第二年0.30%、第三年0.60%、第四年1.20%、第五年
1.80%、第六年2.0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5年7月3日,T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2025年7月3日,T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5年7月9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31年7月2日)止,即2026年1月9日至2031年7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2.14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Q=V÷P,其中:
Q:指转股数量,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面值110%(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当
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为当期应计利息;
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信用评级及担保事项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估,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5、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国泰海通。
16、转股价格历次调整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2.14元/股,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未进行调整。
(二)本次可转债重大事项具体情况
1、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利柏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
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触发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情况
自2026年5月6日至2026年5月26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利柏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已触发“利柏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利柏转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行使“利柏转债”的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利柏转债”全部赎回。同时,为确保本次“利柏转债”提前赎回事项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本次“利柏转债”提前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上述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赎回相关工作完成之日止。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利柏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6个月内交易“利柏转债”的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利柏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6个月内(即2025年11月27日至2026年5月26日),交易“利柏转债”的情况如下:
| 债券持有人名称 | 债券持有人身份 | 期初持有数量(张) | 期间合计买入数量(张) | 期间合计卖出数量(张) | 期末持有数量(张) |
| 上海利柏特投资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 | 3,098,550 | - | 3,098,550 | - |
| 振石集团(香港)和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持股5%以上的股东 | 1,000,000 | - | 1,000,000 | - |
| 沈斌强 |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 126,670 | - | 126,670 | - |
| 杨清华 | 董事 | 33,750 | - | 33,750 | - |
| 债券持有人名称 | 债券持有人身份 | 期初持有数量(张) | 期间合计买入数量(张) | 期间合计卖出数量(张) | 期末持有数量(张) |
| 合计 | 4,258,970 | - | 4,258,970 | - |
除此之外,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6个月内均未交易“利柏转债”。
(四)风险提示
投资者所持“利柏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
12.14元/股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 100 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公司将尽快披露《关于实施“利柏转债”赎回暨摘牌的公告》,明确有关赎回程序、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等具体事宜。
(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1、“利柏转债”持有人办理转股事宜的,必须通过托管该债券的证券公司进行转股申报。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2、可转债转股最小申报单位为1张,每张面额为100元,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的,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3、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的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交易日上市流通,并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二、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公司本次提前赎回“利柏转债”,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未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偿债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国泰海通作为“利柏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规 定、《受托管理协议》相关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国泰海通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利柏转债”的提前赎回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三、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金翔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联系邮箱:jinxiang2@gth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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