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生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查股网  2023-12-27  华生科技(605180)公司公告

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设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7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按期提供信息。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其他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会议通知、会议文件的准备,与提名委员会主席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制作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选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为:

(一)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对公司现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评估与分析,提出需求建议;

(二)根据职位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相关机构或人员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征求候选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人选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但在紧急情况时

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或多数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非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事项承办人及外部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以充分讨论为前提,每一名委员都应充分、明确地发表意见,并在会议纪要中予以记载。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涉及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明确记录委员书面评审意见、表决及审核结果,并由参会人员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纪要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所有材料(包括会议纪要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归档保管十年。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过半数”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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