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生科技:关于公司股东海宁华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解散及相关事宜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5180 证券简称:华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1
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海宁华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解散及相关事宜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海宁华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册投资”)持有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份总数为3,597,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3%)。
华册投资因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合伙企业,将于近日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分配至华册投资的各合伙人名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华册投资通知,根据华册投资合伙人会议决议,华册投资目前已完成解散及工商注销事项。华册投资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分配至华册投资的各合伙人名下。华册投资基本信息如下:
1、公司名称:海宁华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9AUP24;
3、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邬新巨;
5、成立时间:2018年2月1日;
6、合伙期限:2018年2月1日至2028年1月31日;
7、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二路2号经编大楼1层227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册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总计3,597,100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3%,该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 号 | 股东名称 | 在华册投资的出资比例 | 持股证券资产代码 | 对应股票分配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股份性质 |
1 | 范跃锋 | 10.93% | 605180 | 393,283.00 | 0.23% | 无限售流通股 |
2 | 王建平 | 10.93% | 393,283.00 | 0.23% | 无限售流通股 | |
3 | 范跃飞 | 10.13% | 364,506.00 | 0.22% | 无限售流通股 | |
4 | 王明元 | 8.00% | 287,768.00 | 0.17% | 无限售流通股 | |
5 | 蒋秦峰 | 5.33% | 191,845.00 | 0.11% | 无限售流通股 | |
6 | 陆生良 | 5.33% | 191,845.00 | 0.11% | 无限售流通股 | |
7 | 王蒋松 | 5.07% | 182,253.00 | 0.11% | 无限售流通股 | |
8 | 马海丰 | 5.07% | 182,253.00 | 0.11% | 无限售流通股 | |
9 | 姚建锋 | 4.80% | 172,661.00 | 0.10% | 无限售流通股 | |
10 | 谈云飞 | 4.80% | 172,661.00 | 0.10% | 无限售流通股 | |
11 | 孙庆平 | 4.53% | 163,069.00 | 0.10% | 无限售流通股 | |
12 | 胡丽梅 | 3.73% | 134,292.00 | 0.08% | 无限售流通股 | |
13 | 许群章 | 3.73% | 134,292.00 | 0.08% | 无限售流通股 | |
14 | 许银松 | 3.20% | 115,107.00 | 0.07% | 无限售流通股 | |
15 | 戚水江 | 2.93% | 105,515.00 | 0.06% | 无限售流通股 | |
16 | 王佩章 | 2.67% | 95,923.00 | 0.06% | 无限售流通股 | |
17 | 叶保生 | 2.40% | 86,330.00 | 0.05% | 无限售流通股 | |
18 | 丁国生 | 2.40% | 86,330.00 | 0.05% | 无限售流通股 |
19 | 邬新巨 | 2.13% | 76,738.00 | 0.05% | 无限售流通股 | |
20 | 蒋翠松 | 1.87% | 67,146.00 | 0.04% | 无限售流通股 | |
合计 | 100% | 3,597,100.00 | 2.13% |
注:上述数据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华册投资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华册投资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事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2、华册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单位无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意向;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单位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本单位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期间,如本单位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单位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单位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如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导致本单位不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本单位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5)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单位将向发行人申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6)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或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本单位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7)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承诺不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次因华册投资解散,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取得公司股份的全体合伙人承诺,将继续履行华册投资作为公司股东所需遵守的各类减持要求。
4、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