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染织: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3月)

查股网  2024-03-26  富春染织(605189)公司公告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证券部。证券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行为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董事会对其证券帐户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 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第十七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次年不能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还应当遵

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等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网站进行在线填报后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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