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线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暂缓授予部分)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3-057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暂缓授予部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是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部分
? 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日:2023年7月3日
? 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数量:10.00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19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暂缓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暂缓授予日为2023年7月3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审核意见。
2、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9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9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9月17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审核意见。
5、2023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审核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截至本次授予日,激励对象程伟、胡德勇先生限购期已满,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3年7月3日。
(二)本次授予数量:10.00万股。
(三)本次授予人数:2人。
(四)授予价格:4.19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六)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特别授予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非特别授予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特别授予部分 |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非特别授予部分 |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非特别授予部分(股) | 占本次授予权益总数的比例 | 占授予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程伟 | 董事,副总经理 | 50,000 | 50.00% | 0.01% |
2 | 胡德勇 | 董事,副总经理 | 50,000 | 50.00% | 0.01%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0.02%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八)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特别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2021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2.00%; (2)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6.02%。 |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2021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2、2023年两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平均值增长率不低于34.50%; (2)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2023年两年净利润累计值的平均值增长率不低于19.08%。 |
说明:(1)上述业绩基数中“营业收入”、“净利润”以2019-2021年年报披露的“营业收入”、2021年年报披露的“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数据为准。
(2)上述2022年、2023年“净利润”以“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需要剔除本次及其他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3)2022、2023年两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平均值=(2022年营业收入+2023年营业收入)/2;2022、2023年两年净利润累计值的平均值=(2022年净利润+2023年净利润)/2。
(2)本激励计划非特别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2021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2.00%; (2)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6.02%。 |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2021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2、2023年两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平均值增长率不低于34.50%; (2)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2023年两年净利润累计值的平均值增长率不低于19.08%。 |
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2021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2、2023、2024年三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平均值增长率不低于37.00%; (2)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2023、2024年三年净利润累计值的平均值增长率不低于22.54%。 |
说明:(1)上述业绩基数中“营业收入”、“净利润”以2019-2021年年报披露的“营业收入”、2021年年报披露的“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数据为准。
(2)上述2022年-2024年“净利润”以“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需要剔除本次及其他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3)2022、2023年两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平均值=(2022年营业收入+2023年营业收入)/2;2022、2023年两年净利润累计值的平均值=(2022年净利润+2023年净利润)/2。
(4)2022、2023、2024年三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平均值=(2022年营业收入+2023年营业收入+2024年营业收入)/3;2022、2023、2024年三年净利润累计值的平均值=(2022年净利润+2023年净利润+2024年净利润)/3。
若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对应年度(上年度)公司业绩考核不合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期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比例:
评价标准 | 优秀(A) | 良好(B) | 合格(C) | 不合格(D) |
标准系数 | 1.0 | 0.8 | 0.0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当期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董事兼副总经理程伟先生、胡德勇先生本次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
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暂缓授予日为2023年7月3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合计影响如下表所示: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3年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10.00 | 29.70 | 8.66 | 12.87 | 6.19 | 1.98 |
说明:
1、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的资金安排
本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本次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暂缓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7月3日为暂缓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19元/股。
十、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暂缓授予日为2023年7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干员工利益有效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助推公司战略目标落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以2023年7月3日为暂缓授予日,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00万股,授予价格为4.19元/股。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向2名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