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线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3-060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子公
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
通线缆”)。
? 本次担保金额: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通特缆”)为公司担保人民币6,0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
配偶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分别为公司担保人民币6,000万
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2023年5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担保金额、授信及担保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上述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授权期限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天津银行”)签订了额度为6,000万元的《减免保证金开立国内信用证协议》(合同编号:天银唐(GNZ)2023第C002号)。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与天津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企业法人保证)》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分别与天津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自然人保证)》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51,144.209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06月21日
住所: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合并总资产5,444,350,467.20元,合并净资产2,476,500,774.01元;2022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为5,192,821,329.18元,净利润255,912,180.04元。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与天津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企业法人保证)》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乙方与华通线缆(以下简称“借款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在最高额债权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保证担保。
1. 被担保的主债权
乙方与主合同借款人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借款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1.1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为6,000万人民币,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具有以下含义:
1.1.1主合同借款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借款本金数额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借款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1.1.2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余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三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1.2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3年7月13日至2024年7月11日。
1.2.1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生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1.2.2每笔债权的到期日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且不受该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2.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 保证范围
3.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2上述全部费用,均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本金外费用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3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得以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为乙
方单方制作或保留为由提出异议。
4. 保证期间
4.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包含多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限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2按法律规定、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项下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限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分别与天津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自然人保证)》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乙方与华通线缆(以下简称“借款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在最高额债权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保证担保。
1. 被担保的主债权
乙方与主合同借款人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借款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1.1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为6,000万人民币,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具有以下含义:
1.1.1主合同借款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借款本金数额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借款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1.1.2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余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三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1.2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3年7月13日至2024年7月11日。本条约定具有以下含义:
1.2.1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生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1.2.2每笔债权的到期日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且不受该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2.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 保证范围
3.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2上述全部费用,均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本金外费用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3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得以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为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为由提出异议。
4. 保证期间
4.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包含多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限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2按法律规定、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
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项下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限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全资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737,626,228.8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7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