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线缆: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26  华通线缆(60519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3-099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

? 本次担保金额: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担保人民币8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分别为信达科创担保人民币800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2023年5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担保金额、授信及担保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上述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授权期限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订了额度为800万元的《最高额融资合同(小微企业专用)》(合同编号:TSZX11(融资)20230004),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小微企业专用)》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分别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小微业务适用)》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股东)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年04月21日

营业期限:2015年04月21日至2045年04月20日

住所:唐山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特种设备销售;电器辅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线、电缆经营;管道运输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2年12月31日,信达科创总资产人民490,468,181.19元,净资产人民币187,118,217.84元,资产负债率61.85%。2022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464,144,565.27元,净利润人民币72,514,550.81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小微企业专用)》

甲方(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1.1本合同项下主合同的形式选择为: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编号为TSZX11(融资)20230004的《最高额融资合同》,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1.2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800万元。(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牌价折算)。

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之融资额度余额(以下简称“融资额度余额”)具有以下含义:

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1.3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16日。

本条约具有以下含义:

1.3.1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1.3.2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1.3.3每笔债权的到期日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且不受该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2. 保证担保的范围

2.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2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和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4. 保证期间

4.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4.1.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4.1.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日满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4.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4.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分别与华夏银行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小微业务适用)》主要内容为:

甲方(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1.1本合同项下主合同的形式选择为: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编号为TSZX11(融资)20230004的《最高额融资合同》,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1.2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800万元。(其中外币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卖出价折算)。

1.3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16日。

1.4本合同1.2所称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具有以下含义:

1.4.1主合同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该数额为已发生的但尚未结清的业务余额)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1.4.2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2.1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1.5本合同第1.3条的约定具有以下含义:

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每笔债权的到期日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且不受该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2. 保证担保的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3.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和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4. 保证期间

4.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4.1.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4.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4.3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4.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的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83,055,914.8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5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