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线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查股网  2023-11-29  华通线缆(605196)公司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中国·河北唐山

2023年12月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股东大会设会务组,具体负责大会召开等相关事宜。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务请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股东现场登记时间为2023年12月5日上午:8:30-12:00、下午:

13:00-13:45,地点公司办公楼二层东侧证券法务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会议登记终止。未在规定时间登记的股东不得参与现场会议的表决,但可以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并可在股东大会上发言或提出质询。

三、出席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应在会议召开前在“股东发言登记表”上登记,由公司统一安排。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申请,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进行。股东在大会上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次发言的时间不宜超过五分钟。由于股东大会时间有限,公司将根据登记情况统筹安排股东发言,公司不能保证在“股东发言登记表”上登记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在股东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发言。

四、会议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未披露的内幕信息或商业机密的质询,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五、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完成后将表决票及时投入票箱或交给场内工作人员,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

六、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与会股东应听从工作人员安排,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相关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5日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5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8日

二、现场会议地点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公司办公楼四层大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投票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六、会议议程

1、股东/委托代理人等参会人员入场、签到

2、董事长致开场词并报告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人数、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情

况,

3、推选股东大会监票人和计票人

4、宣读会议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股东发言、提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问题

6、会务组人员分发表决票,与会股东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书面记名投票表决

7、回收表决票,计票人统计现场表决结果,监票人负责监票

8、休会,统计表决情况

9、宣布表决结果

10、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1、相关参会人员签署议决议文件、会议记录文件

12、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七、会议其他事项

1、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按持股数确定表决权。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需要在表决票上签名。

2、按审议顺序依次完成议案的表决

3、表决票分为赞成、反对、或弃权,空缺视为无效表决票。

4、会议指派一名监事,选派两名股东进行表决票的清点、统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5、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6、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住宿费和交通费自理。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表决具体办法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将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二、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每一股拥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时,设监票人一名,计票人二名,并由律师见证。

监票人的职责:对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负责以下工作:

1、核实参加投票的股东代表人数以及所代表的股权数,发放表决票;

2、回收表决票,检查每张表决票是否符合要求,清点回收的表决票是否超过发出的票数;

3、统计表决票。

四、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议案均采用非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表决,投票采用划“√”、“╳”和“○”方式,同意请划“√”,不同意请划“╳”,弃权请划“○”,不填表示弃权。

五、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并向董事会提议时;
2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3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4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5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并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并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6第八十四条 (二)监事: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并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八十四条(二) 监事: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并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7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公司设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〇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〇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8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或其直系亲属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或其直系亲属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人员。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9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十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十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以上议案已经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8日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7)。

本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其它条款不变。本次变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

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

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5日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102)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现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5日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102)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现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5日

议案四:《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102)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稿)》。现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