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线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3-125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通线缆”)。
? 本次担保金额: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信精密”)为公司担保人民币4,000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为公司担保人民币4,0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及其一致行动人郭秀芝分别为公司担保人民币4,000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2023年5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担保金额、授信及担保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上述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授权期限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签订了额度为2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平银石家庄唐山综字20231214第001号)。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信精密与平安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与平安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及其一致行动人郭秀芝分别与平安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51,154.209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06月21日
住所: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合并总资产5,444,350,467.20元,合并净资产2,476,500,774.01元;2022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为5,192,821,329.18元,净利润255,912,180.04元。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信精密与平安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为:
甲方(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乙方(保证人):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
为了保证甲方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合同的履行,确保债务人与甲方间一系列债务的按时足额清偿,乙方愿作为保证人向甲方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同意签订本合同,愿遵守以下条款为免疑义。
1. 保证及保证责任
1.1担保形式
1.1.1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且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1.2无论甲方对被担保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
质押等担保方式,且不论该等担保系由债务人还是第三方提供),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无需先行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乙方确认和同意甲方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与金额。无论债权人过去、现在或将来是否已经、将要或可能放弃、变更、减免债务人自身的或任何第三方过去、现在或将来已经、将要或可能提供的任何抵押权、质权或保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无论被担保债务的还款来源是否发生变更、或其他担保物(无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方所提供)是否发生灭失、毁损等减损价值的相关情形,乙方均不得主张保证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甲方仍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全部连带保证责任。
1.1.3乙方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有两个及以上保证人,乙方与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无追偿权。如乙方与其他保证人之间另行约定相互有追偿权的,须将该约定事项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时,乙方放弃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权利。
1.2被担保主合同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合同为:甲方(作为债权人)与上述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业务办理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授信额度合同及/或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及/或其他债权债务文件,下同):以及甲方与债务人答署的合同编号为平银石家庄唐山综字20231214第001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1.3被担保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为:
1.3.1甲方(作为债权人)在前述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在2023年12月14日到2024年12月13日的期间(该期间在本合同中简称为“债权确定期间”)内,甲方因与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产生的债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本合同第1.4条所约定的全部债权(以下或简称“主债权”)。
1.3.2为免疑义,即便主合同的签订日在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内,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不限于上述期间内;本合同各方在此确认,对于相关授信及/或业务合同在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内签署的情形,即便该等业务合同项下任何授信额度项下
债务的到期时间(包括但不限于表内业务中贷款债务履行期届满、表外业务中保函、备用信用证或信用证、票据承兑等项下索付债务到期日)超出前述约定期间,乙方在此确认该等债务仍然纳入本合同项下担保范围并由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1.4最高债权额
1.4.1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4,000万元人民币。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1.4.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前款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1.4.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1.5保证期间
1.5.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1.5.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1.5.3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2. 保证责任的履行
2.1当任何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含提前到期,下同)债务时,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付通知后无条件按本合同项下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约定向甲方立即履行偿付义务。任何经甲方发出的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文件,均可作为要求乙方付款的书面索付通知,并视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基于保证担保责任欠付甲方的相关付款义务立即到期应付。
2.2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有关扣划条款约定从乙方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用于履行保证责任或追加保证金。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与平安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为:
甲方(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乙方(保证人):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为了保证甲方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合同的履行,确保债务人与甲方间一系列债务的按时足额清偿,乙方愿作为保证人向甲方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同意签订本合同,愿遵守以下条款为免疑义。
1. 保证及保证责任
1.1担保形式
1.1.1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且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1.2无论甲方对被担保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且不论该等担保系由债务人还是第三方提供),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无需先行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乙方确认和同意甲方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与金额。无论债权人过去、现在或将来是否已经、将要或可能放弃、变更、减免债务人自身的或任何第三方过去、现在或将来已经、将要或可能提供的任何抵押权、质权或保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无论被担保债务的还款来源是否发生变更、或其他担保物(无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方所提供)是否发生灭失、毁损等减损价值的相关情形,乙方均不得主张保证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甲方仍有权直
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全部连带保证责任。
1.1.3乙方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有两个及以上保证人,乙方与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无追偿权。如乙方与其他保证人之间另行约定相互有追偿权的,须将该约定事项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时,乙方放弃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权利。
1.2被担保主合同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合同为:甲方(作为债权人)与上述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业务办理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授信额度合同及/或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及/或其他债权债务文件,下同):以及甲方与债务人答署的合同编号为平银石家庄唐山综字20231214第001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1.3被担保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为:
1.3.1甲方(作为债权人)在前述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在2023年12月14日到2024年12月13日的期间(该期间在本合同中简称为“债权确定期间”)内,甲方因与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产生的债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本合同第1.4条所约定的全部债权(以下或简称“主债权”)。
1.3.2为免疑义,即便主合同的签订日在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内,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不限于上述期间内;本合同各方在此确认,对于相关授信及/或业务合同在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内签署的情形,即便该等业务合同项下任何授信额度项下债务的到期时间(包括但不限于表内业务中贷款债务履行期届满、表外业务中保函、备用信用证或信用证、票据承兑等项下索付债务到期日)超出前述约定期间,乙方在此确认该等债务仍然纳入本合同项下担保范围并由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1.4最高债权额
1.4.1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4,000万元人民币。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1.4.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前款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1.4.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1.5保证期间
1.5.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1.5.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1.5.3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2. 保证责任的履行
2.1当任何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含提前到期,下同)债务时,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付通知后无条件按本合同项下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约定向甲方立即履行偿付义务。任何经甲方发出的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文件,均可作为要求乙方付款的书面索付通知,并视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基于保证担保责任欠付甲方的相关付款义务立即到期应付。
2.2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有关扣划条款约定从乙方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用于履行保证责任或追加保证金。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勇与平安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为:
甲方(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乙方(保证人):张文勇
为了保证甲方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合同的履行,确保债务人与甲方间一系列债务的按时足额清偿,乙方愿作为保证人向甲方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同意签订本合同,愿遵守以下条款为免疑义。
1. 保证及保证责任
1.1担保形式
1.1.1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且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1.2无论甲方对被担保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且不论该等担保系由债务人还是第三方提供),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无需先行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乙方确认和同意甲方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与金额。无论债权人过去、现在或将来是否已经、将要或可能放弃、变更、减免债务人自身的或任何第三方过去、现在或将来已经、将要或可能提供的任何抵押权、质权或保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无论被担保债务的还款来源是否发生变更、或其他担保物(无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方所提供)是否发生灭失、毁损等减损价值的相关情形,乙方均不得主张保证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甲方仍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全部连带保证责任。
1.1.3乙方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有两个及以上保证人,乙方与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无追偿权。如乙方与其他保证人之间另行约定相互有追偿权的,须将该约定事项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时,乙方放弃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权利。
1.2被担保的主合同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合同为:甲方(作为债权人)与上述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业务办理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授信
额度合同及/或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及/或其他债权债务文件,下同):以及甲方与债务人答署的合同编号为平银石家庄唐山综字20231214第001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1.3被担保的主债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
1.3.1甲方(作为债权人)在前述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在2023年12月14日到2024年12月13日的期间(该期间在本合同中简称为“债权确定期间”)内,甲方因与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产生的债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本合同第1.4条所约定的全部债权(以下或简称“主债权”)。
1.3.2为免疑义,即便主合同的签订日在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内,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不限于上述期间内;本合同各方在此确认,对于相关授信及/或业务合同在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内签署的情形,即便该等业务合同项下任何授信额度项下债务的到期时间(包括但不限于表内业务中贷款债务履行期届满、表外业务中保函、备用信用证或信用证、票据承兑等项下索付债务到期日)超出前述约定期间,乙方在此确认该等债务仍然纳入本合同项下担保范围并由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1.4最高债权额
1.4.1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4,000万元人民币。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1.4.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前款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1.4.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1.5保证期间
1.5.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
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1.5.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1.5.3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2. 保证责任的履行
2.1当任何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含提前到期,下同)债务时,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付通知后无条件按本合同项下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约定向甲方立即履行偿付义务。任何经甲方发出的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文件,均可作为要求乙方付款的书面索付通知,并视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基于保证担保责任欠付甲方的相关付款义务立即到期应付。
2.2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有关扣划条款约定从乙方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用于履行保证责任或追加保证金。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郭秀芝与平安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为:
甲方(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乙方(保证人):郭秀芝
为了保证甲方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合同的履行,确保债务人与甲方间一系列债务的按时足额清偿,乙方愿作为保证人向甲方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同意签订本合同,愿遵守以下条款为免疑义。
1. 保证及保证责任
1.1担保形式
1.1.1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且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1.2无论甲方对被担保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且不论该等担保系由债务人还是第三方提供),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无需先行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乙方确认和同意甲方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与金额。无论债权人过去、现在或将来是否已经、将要或可能放弃、变更、减免债务人自身的或任何第三方过去、现在或将来已经、将要或可能提供的任何抵押权、质权或保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无论被担保债务的还款来源是否发生变更、或其他担保物(无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方所提供)是否发生灭失、毁损等减损价值的相关情形,乙方均不得主张保证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甲方仍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全部连带保证责任。
1.1.3乙方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有两个及以上保证人,乙方与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无追偿权。如乙方与其他保证人之间另行约定相互有追偿权的,须将该约定事项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时,乙方放弃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权利。
1.2被担保的主合同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合同为:甲方(作为债权人)与上述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业务办理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授信额度合同及/或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及/或其他债权债务文件,下同):以及甲方与债务人答署的合同编号为平银石家庄唐山综字20231214第001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1.3被担保的主债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
1.3.1甲方(作为债权人)在前述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在2023年12月14日到2024年12月13日的期间(该期间在本合同中简称为“债权确定期间”)内,甲方因与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产生的债权,以及其相
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本合同第1.4条所约定的全部债权(以下或简称“主债权”)。
1.3.2为免疑义,即便主合同的签订日在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内,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不限于上述期间内;本合同各方在此确认,对于相关授信及/或业务合同在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内签署的情形,即便该等业务合同项下任何授信额度项下债务的到期时间(包括但不限于表内业务中贷款债务履行期届满、表外业务中保函、备用信用证或信用证、票据承兑等项下索付债务到期日)超出前述约定期间,乙方在此确认该等债务仍然纳入本合同项下担保范围并由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1.4最高债权额
1.4.1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4,000万元人民币。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1.4.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前款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1.4.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1.5保证期间
1.5.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1.5.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
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1.5.3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2. 保证责任的履行
2.1当任何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含提前到期,下同)债务时,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付通知后无条件按本合同项下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约定向甲方立即履行偿付义务。任何经甲方发出的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文件,均可作为要求乙方付款的书面索付通知,并视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基于保证担保责任欠付甲方的相关付款义务立即到期应付。
2.2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有关扣划条款约定从乙方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用于履行保证责任或追加保证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937,055,914.8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8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6日